昆明会计服务公司:审计报告暴露欠缴问题

2017-12-13 13:59:42      点击:

昆明会计服务公司:审计报告暴露欠缴问题

昆明会计服务公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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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针对检查人员的疑问,该企业财务人员解释称,实收资本和资本公积金发生较大变化主要是缘于企业股份制改造工作。但检查人员要求财务人员提供股份制改造相关资料时,财务人员却找各种理由推脱,不愿提供。
  在此情况下,检查人员加大了对企业各类经营资料的审阅力度。此时,一份会计师事务所出具的年度审计报告进入了检查人员视线。报告详细记载了企业股份制改造的情况:2013年7月,该公司新增了两家创投企业股东,共出资6880万元,认缴注册资本1049.3万多元,形成资本公积金(资本溢价)5830.6万多元。同年12月,企业将资本公积金中的3180万元向全体股东转增资本,其中个人股东转增合计2448.6万元。
  检查小组与企业确认该项业务属实后,认为资本公积金转增个人资本,企业个人股东应缴纳个人所得税。但该企业认为,资本公积金转增资本不应缴税。企业认为,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股份制企业转增股本和派发红股征免个人所得税的通知》(国税发〔1997〕198号)第一条“股份制企业用资本公积金转增股本不属于股息、红利性质的分配,对个人取得的转增股本数额,不作为个人所得,不征收个人所得税”。
  对此,检查人员向企业表示,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原城市信用社在转制为城市合作银行过程中个人股增值所得应纳个人所得税的批复》(国税函发〔1998〕289号)第二条规定:“(国税发〔1997〕198号)文中所表述的‘资本公积金’是指股份制企业股票溢价发行收入所形成的资本公积金。而与此不相符合的其他资本公积金转增股本个人所得部分,应当依法征收个人所得税。”从实际情况看,H公司转增个人资本的“资本公积金”不是股票溢价发行形成,而是其他法人股东投入形成。因此,该资本公积金转增个人股本所得部分,企业应按规定扣缴个人所得税489.7万多元。